城市生命线——燃气传感国家标准相关说明 二维码
发表时间:2022-09-20 15:00 (一) 1增加“辅助”系统 城市生命线当前,我国城市生命线系统为“树枝”状,一旦主干受到破坏,系统供应往往容易中断,所以在建设城市生命线“主”系统的同时,还应增加藤状“辅助”系统的规划。通过建立“树藤”状的供应系统,为城市生命线系统安全提供保障。即当“树枝”无法对“树叶”提供能量供应和有效保障时,利用“藤”的辅助和补充功能来保证城市功能的正常运行。 2形成独立单元核的区域网络系统 单一的生命线往往很脆弱,而多个单一的生命线形成的网络却有较强的安全性能。在城市较为密集的地区,在一定区域范围内形成有独立单元核,各个城市可根据规模大小和具体情况形成多级独立单元,进而构成生命线网络系统,不但能充分发挥各自系统的优势,而且能提高整个区域范围内的生命线系统的安全性和供给能力,也保证了某一单元的主系统出问题时,其辅系统能得到其他单元核的启动源,并有效地运行。同时,每个单元的生命线系统相对独立,当发生突发事件时,可以保证任何局部和重要部位在应急状态下切断,将损害控制在最小限度内,不至于产生次生灾害,以保护整个生命线系统的安全。 3考虑适当增量和系统匹配 由于原有生命线系统的设施老化、落后,跟不上城市的扩张速度和人口增长的需要,所以,城市生命线系统规划应充分考虑生命线系统的容量,适当增容,保证充足的能源供应。在平时规划中,应计算生命线系统各子系统的容量负荷大小,提高标准,改善条件。 同时,应根据城市发展的时代要求,生命线各子系统规划标准的变化,充分考虑科学性和经济效益,增强系统匹配,提高生命线系统抗灾能力和安全性能。 一、加大投入,提升生命线系统的科技含量 随着科技的发展,许多新的安全技术已取得成果,新技术的切人有助于提高应急反应的速度和效率。因此,有必要对现有的工程和系统进行技术改进、移植和更新。 1建立先进的信息系统和城市灾害预警系统 利用例如遥感技术(RemoteSensing)、地理信息系统(GeographicInformationSystem,GIS),全球定位系统(GlobalPositioningSystem,GPS)、实时监测(Real-timeMonitoring)技术、雷达影像(RadarImage)、光卫星影象(OpticalSatelliteImage)以及航空摄影(AerialPhotography)等建立完善的公共信息平台,并将其融入到统一的数字城市框架中。利用其对生命线系统各个关键环节进行时实监测、有效控制,将危险控制在萌芽状态或限制在可能的最小范围。 利用信息系统按照市、区、部门和社区进行分级管理,建立以社区为基础的城市安全管理模式。采用信息科学的先进技术是城市生命线系统进行有效管理和安全运行的有效手段,对保障城市生命线系统的安全、提高其抗灾能力有着重要的意义。 利用先进技术对即将来临的灾害作出及时的报警,无疑会减轻灾害的严重性,有效采取措施保护生命线系统。减轻的程度则取决于报警的准确性、报警和灾害发生之间的时间间隔以及灾前的准备情况。建立有效的灾害报警系统和报警信息传递系统对保障生命线系统安全和制止灾害蔓延至关重要。 2开发安全减灾防灾新技术、新设备 利用高科技,研发一些新装置、新设备,更换老化落后的设备,以提高生命线系统抗灾减灾的效率和水平。例如:工程结构的隔震、减震与消能技术的研究;高层建筑减少风压的新技术;建筑物不燃化和难燃化技术,加强火灾自动探测报警技术和自动灭火技术的研究;耐震的管道材料和管道接头、弯头的研制、煤气泄漏探测仪器和自动切断气源装置、便携式卫星通信终端等[9]。安全防灾减灾技术及设施可以有效地提高生命线系统整体的防护性能。 此外,加大生命线设施的地下化的比例,结合共同沟的建设,使大部分管线地下化、廊道化也是城市生命线系统安全保障的重要措施。 二、提高管理水平,完善城市生命线系统安全保障体制 城市生命线系统安全是一项系统工程,需要依靠立法、行政、教育、工程技术和管理等多种手段进行综合管理,其具有跨部门跨行业的特征,包括部门分工,基础设施建设、资源整合、配置与调度等等,因此,有必要在现有体制的基础上建立更高层次的领导和协调机制,实现制度创新,完善统筹应急体制。做到事前加强设施建设和防范工作;事中可以根据灾情动员和整合社会力量,做好抗灾救灾工作;事后能迅速组织灾后抢修和恢复重建工作。具体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加强。 1提高安全防灾管理水平 提高管理层决策水平制订适度超前的城市生命线系统规划。同时,增加安全减灾防灾资金投入,提高科技含量,使生命线系统得到可靠的保障,使城市在安全的前提下得到可持续发展。 2制定务实的生命线系统应急预案政府在对城市突发事件,如自然灾害、重特大事故、环境公害及人为破坏等城市安全问题制定综合应急预案的过程中,应将生命线系统的应急预案的制定置于首位,详细具体地制定生命线系统的应急预案。预案应是多方案、操作性较强且可分层、分级别管理实施的,并明确管理人职责。根据城市的功能需要,考虑生命线中各系统的代替机能,作好物资器材储备,作好抢修方案。 3加强宣传教育和法制工作 我国居民应对突发灾害的危机意识、心理承受能力普遍较差,在灾难中自救或互救的逃生能力更为有限。政府部门在宣传教育工作中应发挥主导作用,非政府组织、公民都具有参与的法律义务。把安全演习作为一项社会公益事业,与每个公民的切身利益紧密联系起来。安全教育可通过多种方式,如广播电视、报刊书籍、公益广告、网络等多种媒体;在学校、社区等场所进行宣传;组织到灾害遗址进行参观教育等。不同地区可根据该地区的自身情况,重点宣传本地的灾害特征和防范措施,并组织各种灾害演习,使公众对自己而临的灾害及防范措施清楚了解。 同时,加强安全减灾防灾的法制建设,要对生命线系统安全造成严重后果的肇事者进行经济处罚甚至判刑,对管理者的不作为行为造成不良后果的要严肃处理,绝不姑息。从而,依法在制度上、在管理上健全生命线系统的安全保障体制。 (二) 根据国家相关部门的规定,家用燃气必须安装家用可燃气体报警器,参考如下: 根据《城镇燃气设计规范》( GB50028-2006)第10.4条居民生活用气。 第10.4.3条住宅厨房内宜设置排气装置和燃气浓度检测报警器(可燃气体报警器)。 10.4 居民生活用气 10.4.1 居民生活的各类用气设备应采用低压燃气,用气设备前(灶前)的燃气压力应在O.75~1.5Pn的范围内(Pn为燃具的额定压力)。 10.4.2 居民生活用气设备严禁设置在卧室内。 10.4.3 住宅厨房内宜设置排气装置和燃气浓度检测报警器(可燃气体报警器)。 10.8.2 燃气浓度检测报警器(可燃气体报警器)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当检测比空气轻的燃气时,检测报警器(可燃气体报警器)与燃具或阀门的水平距离不得大于8m,安装高度应距顶棚0.3m以内,且不得设在燃具上方。 2 当检测比空气重的燃气时,检测报警器(可燃气体报警器)与燃具或阀门的水平距离不得大于4m,安装高度应距地面O.3m以内。 3 燃气浓度检测报警器(可燃气体报警器)的报警浓度应按国家现行标准《家用燃气泄漏报警器》CJ 3057的规定确定。 4 燃气浓度检测报警器(可燃气体报警器)宜与排风扇等排气设备连锁。 5 燃气浓度检测报警器(可燃气体报警器)宜集中管理监视。 声科测公司温馨提示,用气时注意安全! 安全用气常识: 一、发生用气故障或燃气事故时,请及时拨打燃气报修电话。 二、装有燃气管道及设施的房间,不得作为卧室用,防止中毒事故。 三、使用燃气用具尤其是燃气热水器时,必须保持室内外的良好通风,以便于燃烧烟气的排出和新鲜空气的流入,保障安全用气。 四、发现无气时应立即关闭燃气用具开关,不要开着燃气用具等待煤气,以防燃气来时产生外泄。 五、使用管道燃气的房间,不得同时使用其他燃料源。 六、不要使用燃气明火取暖,防止室内缺氧窒息和燃烧烟气中毒。 七、发生漏气时,应立即关闭燃气表前阀门,打开门窗通风换气,到室外拨打电话报修。禁止开闭电器开关等其他可能引起火化的行为燃气。 八、切忌使用明火查漏,可用涂抹肥皂水方法查找判断,有吐泡现象的为漏气。 九、使用橡胶管连接燃气用具时,接口应用卡箍固定。若橡胶管已老化应立即更换(建议使用燃气专用金属波纹管)。
(1)《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50116-98中第7.1.1.5条:“对使用、生产或聚集可燃气体或可燃液体蒸汽的场所,应选择可燃气体探测器。”并据第7.2.9条及其条文说明可知,“使用天然气等可燃气体的食堂炉灶间,烹饪间宜设可燃气体探测器。” (2)《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50028—93中第7.4.3条:“居民住宅厨房内宜设置捧气扇和可燃气体报警器。” (3)《住宅设计规范》GB50096—1999中第6.3.4条“要求执行《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50028的有关规定,液化石油气间应设可燃气体浓度报警装置。” (4)2008年1月1日起施行的《陕西省燃气管理条例》第二节“ 燃气使用 ”三十二条:“单位燃气用户应当安装使用燃气泄漏报警器和安全自动切断装置。居民燃气用户应当安装燃气安全自闭阀,提倡安装使用燃气泄漏报警器。” (5)自2003年11月1日起施行的《山东省燃气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推广使用燃气泄露安全保护装置和具有燃气泄露安全保护装置的燃气器具,确保燃气使用安全。第三十条:燃气经营企业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在燃气设施的所在地、敷设有燃气管道的道路交叉口及重要燃气设施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并在生产经营场所设置燃气泄漏报警装置。” (6)《北京市餐饮业安全管理规范》第十三条“对燃气管道、燃气管道自动切断阀、调压装置、燃气灶具、阀门,每日下班后应认真进行检查,并有记录备查。使用燃气、调压装置室等重点部位应设置可燃气体报警探测器,对探测器至少每月进行一次测试。” (7)《哈尔滨市燃气管理条例》提倡“已经使用管道燃气的用户安装燃气报警器;新建、改建、扩建工程使用管道燃气的,建设单位应当安装燃气报警器,其费用纳入建设成本。” 声明:本文来自济南鸿安电子有限公司(http://www.91safe.org/)。如有侵权或者其他问题,请联系我们,本站拥有对此声明的最终解释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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